一、缴费时间:
我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11月30日。
二、缴费方式:
今年全区统一实行社保卡(银行卡)代扣。即凡持淄川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社保卡或邮储银行社保卡的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对应银行网点足额缴存保险费后进行代扣;无社保卡或持有中、农、工、建银行社保卡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淄川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或邮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卡后再进行代扣。
三、缴费标准及补贴:
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和补贴如下:
缴费档次 | 100元 | 300元 | 500元 | 600元 | 800元 | 1000元 |
缴费补贴 | 30元 | 40元 | 60元 | 60元 | 70元 | 80元 |
缴费档次 | 1500元 | 2000元 | 25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缴费补贴 | 100元 | 110元 | 120元 | 130元 | 140元 | 150元 |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3%。
2、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且可以申请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4、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月基础养老金加发3%。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达到相应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办理两项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淄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电话:
0533-5268096 0533-526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