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1.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本流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积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3.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首次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及《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职工劳动合同备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8.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9.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电子表格(统征办拷贝)。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
1.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2.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缴费基数为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之和)的1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基准费率1.3%,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3.在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先按照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以其为基数,除以项目合同工期总天数(包括承建部门批准延长建筑工程期限天数),再乘以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确定。
缴费金额=工程总造价 X 15% X 1.3% X 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
四、变更登记
1.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企业法人等)发生变更的,需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
2.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职工增减变更情况时,需填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变更登记表》,并向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变更;
3.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4. 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
5.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筑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6.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的,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等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