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遭遇“996”员工如何依法维权?

来源:艾珂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9-20

日前,某知名网络公司因实行所谓的“996”工作制,引发该公司员工的集体不满。该公司所谓的“996”是指公司从9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工作时间制度,其中要求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一周上6天班,且加班没有任何补贴,也不能请假。


  对此,该公司的回应是:每年的9、10月份都是该公司下设的生活服务平台业务流量的高峰阶段。为了应对这种业务高峰阶段,每年的9、10月份都会实行这种工时制度。


  那么,如何从法律上认识“996”工作制?遭遇类似情况,员工该如何依法维权?


  点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据此,标准工时制度是执行每天不超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


  对于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就构成了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程序上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除《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的4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求劳动者的同意。这4种特殊情形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上述案例中,网络公司所称的“平台业务流量的高峰阶段”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二是在时间上要受到限制。


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得超过36小时。


  客观分析“996”工作制,笔者认为,它并不是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72小时。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单位应当有一到两次的就餐时间。如果按照通常的就餐时间1小时到一个半小时来看,该公司员工每天工作的时间应当在9到11个小时之间,每周的工作时间在54至66小时之间。但是,无论如何,“996”工作制每周的延时时间都不少于14个小时,而1个月至少延时56个小时,已构成严重超时加班,应当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处理。


  此外,如果员工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网络公司还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网络公司超时加班属实且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辞职;对此种情况下的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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