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省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4)
工伤待遇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四
工伤待遇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杨某进入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做操作工,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9月10日,杨某在下夜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3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属于工伤。因电子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杨某父母向苏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苏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方明星律师为杨某父母提供法律援助。
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裁决电子公司支付杨某工亡待遇共计569808元。裁决生效后,援助律师代理杨某父母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电子公司已无财物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5年7月15日,援助律师代理杨某父母,向苏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社保中心书面答复,工伤先行支付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统一的流程,不予先行支付。2015年7月29日,援助律师代理杨某父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履行先行支付的责任。经法院协调,社保中心与杨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杨某工亡待遇569808元。
【案件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明确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然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家人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工亡职工近亲属应享受的工亡待遇,经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止相关程序,劳动者家属的工亡待遇未落实。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本案当事人先行支付的申请于法有据。在法院行政诉讼阶段,通过协调沟通,使社保中心能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同意先行支付工亡待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