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1. 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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