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体制归属要尊重法律、规律和事实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作者:日期:20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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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导 仇雨临
如何认识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是要尊重法律;第二是要尊重规律;第三是要尊重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24条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说明从国家法律上认定了新农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从法理和逻辑上都可以认定新农合医保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承担具有合法性。 我国在医疗保险制度上选择的是社会保险模式,而医保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律是: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第三方),代表参保人员向医疗服务提供方购买服务,通过谈判机制、支付制度、基金监管等措施对医疗服务供方进行管理,使其为参保人提供合规的医疗服务,同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我国既然选择了医疗保险模式,就需要医保机构作为第三方履行管理职责。 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社保经办机构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手段和经办管理以及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地纷纷建立起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整合社保经办机构、银行以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资源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使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行政村延伸,参保人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服务。同时医保经办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促进经办效率改善的同时,也加强了医保基金的安全监管工作。这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已经整合地区平稳运行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实力。 综上,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接管是顺理成章的,且由人社部门主管的已完成整合地区的制度运行平稳,在实践中得到了肯定。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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