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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工亡职工亲属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5)工亡职工本人档案;
(6)申请被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1)工伤职工根据病情提出就医申请;
(2)参保单位审查上报社保中心;
(3)社保中心审批确定检查医院;
(4)社保中心根据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意见批复。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潍坊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到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工伤被鉴定为5-10级职工,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由单位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减员业务前,请先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
(1)《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2)填写《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2份)及复印件;
(5)《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份)及复印件;
(6)备案机关盖章的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材料全部由参保单位负责统一上报,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报销、工伤一次性待遇申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职业病、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制等。
2.工伤保险相关表格请从市社保中心网站(http://www.sdwfhrss.gov.cn/sbzx)“办事指南”下载。
来源:潍坊市人社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