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以后可少交5年医保!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

来源:苏州移动作者:日期:2016-09-02


大家请注意!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将从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个最新的文件

针对原本的医保管理办法

做了一些调整

↓↓↓

(一)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长期护理险等内容。


(二)修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同时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收入分别计提,并明确了计提上限。


(三)修改社会医疗救助相关内容,调整了救助对象、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等规定。


(四)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五)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


(六)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

由原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

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较之前可少交5年医保! 


那么,少交5年,能省下多少钱呢?

按2016年苏州最新的平均工资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

↓↓↓

6719x12x2%x5=8062.8元

结论:少交5年医保,可省8000多元!

如何参保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参保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职工;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三)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五)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六)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苏州医保报销细则苏州市区企业职工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 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门诊特定项目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


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


其中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苏州市区居民医保待遇

门诊待遇

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一)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二)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三)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四)市级以上医院为35%。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参保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参保居民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以内按100%的比例结付。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以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住院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


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


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在苏州大市范围初步实现异地就医划卡结算,避免了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全市目前共有25家医疗机构开通了大市异地就医划卡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地区

定点医院

苏州市区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苏州市中医院

苏州市立医院本部

苏州市立医院东区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

苏州九龙医院

吴中区人民医院

相城区人民医院

高新区人民医院

姑苏区吴门桥街道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熟市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

常熟市中医院(新区医院)

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

昆山市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山市中医院

太仓市

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

太仓市中医医院

吴江区

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吴江区第二人民院

苏州永鼎医院

江苏盛泽医院

张家港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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