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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导读
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没着落,责任人又没钱赔,这该如何是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保职工可依法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其医疗费用,然后由医疗保险基金向责任人追偿。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蔡某是江苏省南通市某厂的职工,该厂依法为蔡某缴纳了社保。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蔡某在上班的路上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蔡某受伤,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被认定为工伤。
经查,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桂某向王某所租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该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判决,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刘某、桂某及王某按照50%、25%、25%的责任比例赔偿蔡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
判决生效后,蔡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蔡某依法向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了蔡某的医疗费后向桂某追偿未果,遂起诉至三山区人民法院。
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桂某未能按照判决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故医疗保险基金在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可向桂某追偿,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某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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