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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北京版) | ||
赔偿项目 | 费用承担方 | 支付标准 |
一、工伤医疗待遇 | ||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及工伤复发治疗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支付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每人每天30元。 |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费: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上限150元。 伙食费:50元。 |
4﹒辅助器具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国家规定标准 |
5﹒停工留薪期待遇 | 用人单位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6﹒停工留薪期的护理 | 用人单位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二、工亡待遇 | ||
1﹒丧葬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42516元(6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 |
2﹒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623900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三、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 ||
1﹒劳动关系处理 | 用人单位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2﹒社会保险费用 | 用人单位、职工 |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标准:27个月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标准:25个月本人工资 | ||
三级伤残标准:23个月本人工资 | ||
四级伤残标准:21个月本人工资 | ||
4﹒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90%(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 |
二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85%(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 | ||
三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80%(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 | ||
四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75%(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 | ||
5﹒生活护理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43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5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34.4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4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25.8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3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
四、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 ||
1﹒劳动关系处理 | 用人单位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伤残标准:18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标准:16个月本人工资 | ||
3﹒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70%(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单位安排工作的,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不支付伤残津贴) |
六级伤残标准:本人工资的60%(一般每年会调增一定金额)(单位安排工作的,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不支付伤残津贴) | ||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伤残标准:127548元(18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五级伤残标准:106290元(15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标准:127548元(18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五级伤残标准:106290元(15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
6﹒生活护理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43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5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34.4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4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25.8元(一般为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30%,正式标准暂未公布,可能有细微差别) | ||
五、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 ||
1﹒劳动关系处理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解除劳动合同。 |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七级伤残标准:13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标准:11个月本人工资 | ||
九级伤残标准:9个月本人工资 | ||
十级伤残标准:7个月本人工资 | ||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七级伤残标准:85032元(12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八级伤残标准:63774元(9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九级伤残标准:42516元(6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十级伤残标准:21258元(3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七级伤残标准:85032元(12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八级伤残标准:63774元(9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九级伤残标准:42516元(6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十级伤残标准:21258元(3个月的2015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 ||
六、备注 | ||
“本人工资”是指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21258元(北京市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21258元计算;本人工资低于4251.6元(北京市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4251.6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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