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决定对全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这是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待遇,惠及全疆127.4万名退休人员。
2016年自治区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调整政策、调整办法、调整标准;二是新疆已连续9年给予企业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倾斜。今年,在继续对企业退休高龄人员倾斜的同时,同步对机关事业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初步建立高龄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三是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考虑艰苦边远因素适当增加养老金,逐步缩小各类退休人员待遇上的差距。
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待遇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指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挂钩调整则根据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进行调整,体现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倾斜调整则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此次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其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016年自治区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标准
(一)定额调整
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6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