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大调整

来源:徐州三院妇产科作者:日期:2016-09-07


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下同)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一:市区城镇居民筹资政策调整,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425元

      

  筹资标准


  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


  财政补助分担办法


  普通居民、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财政补助部分(每人每年425元,不含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除省财政每人补助72元外,剩余353元补助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负担176.5元;贾汪区除省财政每人补助255元外,贾汪区财政负担170元。




  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财政对部分人群


  个人缴费进行补助


  符合《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1〕1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其中: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补助;贾汪区自行负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合法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列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调整二: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


  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我市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8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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