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停缴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工伤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其停工留薪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办理了减员手续(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由),停止给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用人单位未与个人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手续。后该人员被鉴定为8级伤残。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因伤害本身所发生的待遇,原则上应当依伤害发生时的状况确定。既然劳动者在伤害发生时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依法由工伤基金承担。自爱确定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时,不存在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仅要考虑伤害本身,更是以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为基础事实,因此可以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时的状态确定,如果此时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多数工伤保险待遇无直接关联。这也是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之一。用人单位应缴费而未缴费,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终止缴费的,应当承担包括滞纳金等在内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该责任的追究原则上不影响工伤人员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