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加快落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来源:莒县劳动社会保险事业处作者:日期:2016-09-03

为全面推进实施我县建筑业“同舟计划”,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我县积极落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降低参保费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确定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费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标准;市政园林工程总造价按照合同价确定。建筑工程 “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暂按22%核定;市政园林工程“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暂按15%核定,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将按照定额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由1.3%下调为0.65%(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今后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收缴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二、完善参保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自2016年8月20日起,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三、分类组织实施。在建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按在建项目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1月1日后完成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按新建项目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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