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三政【2011】88号)的要求,结合社会保障卡已覆盖《三门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下称“《医保证》”)和“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卡”(下称“医保卡”)功能的实际情况,现就停止办理、使用《医保证》和医保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医保证》均可正常使用。
2《医保证》和医保卡2016年9月1日起全市停止办理,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停止使用。
32017年1月1日起,全市使用社会保障卡。参保职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需持社会保障卡。未更换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大厅社保卡办理窗口申领社会保障卡。
4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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