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全市建档立卡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和烈军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调整后,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三老一属”人员,一级医疗机构由87%提高至92%;二级医疗机构由77%提高至82%;三级医疗机构由62%提高至67%。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起付标准减半,由12000元降至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6000元以上(含6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60%提高至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由65%提高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