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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城晚报
问题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根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需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和职工缴存均达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
问题二: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流程是什么?
解答:根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借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二)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办完抵押登记,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放款手续。
(四)贷款必须由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共同办理。
(五)借款人自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所有放款手续办理完毕。
问题三:在外地购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答: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问题四:原来是商贷,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解答:借款人购房手续在一年内的,借款人将商贷结清,即可到公积金大厅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问题五: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提前还款?
解答:根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额度不低于1年的应还款额。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需先到公积金二楼筹资科领取《部分提前还款证明》,然后本人到贷款银行进行办理;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一楼银行窗口办理,结清后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再到公积金解贷窗口办理解贷,最后到产权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六:住房公积金主贷人可以变更吗?
解答:根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问题七: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解答:根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3】4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退休、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问题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怎样偿还?
解答:依据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3】3号文件规定,对已在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购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偿还一个月贷款之后,可以到“中心”签订《齐齐哈尔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委托还款协议书》,申请办理按月扣划委托还款业务。即:“中心”每月在规定日期,按月应还款本息额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至“委托人”贷款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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