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系某企业职工,2015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与当地村民李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撞车之后李某肇事逃逸。医院诊断王某为三级伤残。2015年9月1日,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王某无证驾驶受伤到底算工伤吗?
//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当时是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受伤是肇事司机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而非自己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
// 认定结果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案例解析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行为违反该法,但是无证驾驶的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从法理上讲,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别法,由于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的适用,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进行处罚。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驾驶证,该摩托车也无牌照,但此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过程中被对方所撞受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无证驾驶的行为和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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