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领取供养抚恤金时,邱某的亲属发现, 旅游公司是按4000元的工资标准为邱某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而导致抚恤金比应得的降低了50%多。为此,邱某近亲属向旅游公司提出补足差额部分。
那么,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工亡职工亲属的抚恤金减少,该怎么办?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三项待遇,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三项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费是固定的,与死亡职工的工资标准没有关系,唯一与员工工资收入有关联的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资基数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资基数是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维权选择来确定待遇的支付主体。如果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补足后,新发生的差额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本案中,旅游公司由于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导致邱某的儿子及父母供养抚恤金待遇减少,对此,经邱某的儿子及父母主张后,旅游公司应当补足差额。差额部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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