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医疗待遇
⑴工伤认定决定书;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⑶医疗费收据原件;⑷疾病诊断书;⑸出入院记录;⑹处方;⑺病历;⑻住院费用总清单;⑼第三方责任事故的工伤,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结案书或证明材料;⑽其他资料。
㈡、伤残待遇
⑴工伤认定决定书;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⑷解除劳动合同书(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⑸其他资料。
㈢、工亡待遇
⑴工伤认定决定书;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⑶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养老保险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⑸其他资料。
⑴工伤医疗待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⑵伤残待遇。按不同级别分别享受。
⑶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⑷工伤康复待遇。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性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⑸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⑹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⑺其他有关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