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
参保人群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
参保时间 | 本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 |
保障期限 | 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报销范围 | 住院和市内普通定点门诊 |
保障额度 | 50万 |
缴费方式 | 年缴费 |
缴费金额 | 本市户籍:150元 |
二、参保方式
(一)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人的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所办理银行储蓄代扣医保费手续,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登记期,参保登记期结束后,我局于11月至12月通过银行分批代扣次年医疗保险费用。
(二)农村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登记和缴交医保费。
(三)特殊人群(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纯二女结扎户等)需到民政、残联或计生部门登记,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由家长持其身份证、学校证明、家长本人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到所属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
三、定点医院门诊选点登记
(一)未选定定点医院门诊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选定定点医院门诊。
(二)参保人的定点门诊一年内不予变更。如因户籍迁移等原因,参保人可到当地人社所进行定点门诊变更,次月在新的定点门诊享受待遇,变更当月仍在原指定门诊享受待遇。
(三)参保人如需变更下一年度的定点医院门诊,请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变更下一年度的定点医院门诊,逾期没有办理变更的,信息系统将默认参保人上一年度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扣费期内若因账户余额不足等个人原因而造成扣费失败,致使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所引起的责任由参保人承担。
2、参保人因故须更换银行账户的,应在征收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参保欠费的,因此引起的责任由参保人承担。
5、参保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出境定居、服刑、死亡等原因停保的,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手续。因未办理停保手续造成下一年度继续扣费的,由参保人承担责任,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如需进一步详细咨询,可拨打以下电话:(0763)337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