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日正式启动
记者牛思明:昨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发布了《安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式启动。会议发布了改革的范围、时间节点、主要政策,并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年底前所有完成参保登记的单位按新制度运行。
从制度上破除“双轨制”
1996年以来,我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参保人员达4.7万人。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参保人员范围不统一、缴费比例不一致、待遇与缴费不挂钩、基金支付压力大等问题,职工退休后的保障方式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除参加试点人员外,全市仍有9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有助于从制度上破除“双轨制”,也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此次改革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改革基本制度模式。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由其支付基本养老金。二是改革养老待遇确定机制。从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按照本人缴费计算养老金标准。三是改革待遇调整机制。从原来的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直接挂钩,改为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四是改革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一的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补充保险的结构。
我市改革即日起开始,6月底前,我市将完成将编制管理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9月底前,将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年底前所有完成参保登记的单位按新制度运行。
改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此次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相适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事业单位”,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是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后,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缴存比例,二是缴费基数。单位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今后按国家统一规定计息。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和全省改革相同,我市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改革前后退休待遇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此次改革启动后,我市原已参加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我市还将完善退休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将由国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等情况统筹安排。全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在统筹兼顾本省退休人员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细化操作,稳妥实施。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针对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这与原来按“最终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相比,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根据国家规定,改革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要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又要转移部分基金。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职“劳模”可享退休费一次性奖励
按照改革前的规定,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此外,我市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单位8%、个人4%。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我市将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确定统筹层次和管理基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保障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