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养老保险政策知识

来源:黔西人社作者:日期:2016-08-26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目前我省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之间自主选择。

中断就业的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个人由于入学、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等原因中断就业时,在中断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参保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就业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基本养老金可以调整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吗?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国家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2)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条件: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在人民法院下达破产裁定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

4)企业职工病退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四)》(黔人社厅发[2013]5号)规定:1998101日至2011630日之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继续缴费地连续延长缴费5年,连续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不足的年限可以在继续缴费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够15年,是不是就不用再缴纳了?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只是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并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了。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只要参保人仍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按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使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与个人缴费年限有关,多缴多得。因此,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应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以后可以补缴吗?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规定:凡以个体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不含判刑收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时如何计算养老金?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班里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一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8930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以上者,基本养老金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712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和相关参保资料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什么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国办发〔200966号文第六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办? 

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或羁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能领养老金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班里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6号)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在同一统筹地区或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退休后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重复参保的人员,省内按以下办法清理规范:

对重复参保,但缴费不在同一时段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

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余的个人账户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并保留相应的个人账户,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其余个人账户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来源/毕节就业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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