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联姻养老保险!公积金争议是劳动争议吗?〖微言评论〗1

来源:劳动微言作者:日期:2016-08-22


劳动者,以劳动为荣,践行劳动法律,以劳动争议视野,促劳动关系和谐。

微言者,虽人微言轻,通过微信平台,发草根细微之声,求精深微妙之言。


新闻回放

   2016年8月21日,深圳晚报报道《人社部新思路:用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原文如下:

   据华夏时报道,近日,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近4万亿元,但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三个人养一个人”。同时,2015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比也已是连续第4年下降,预示着医保基金收入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增加。

   在社会保险基金增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存量资金的收益、优化存量资金的使用变得尤其重要。

  “人社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借力第三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和测算,旨为盘活相关的存量资金,实现保险基金之间的互助。”一位参与相关方案调研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方案已成形,主要思路就是将住房公积金与职业年金、长期护理险等补充养老保险。

  剑指住房公积金

  其实,年中人社部还曾公布过一份《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披露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也就是说,五项社会保险的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是五项社保基金总体增幅支大于收,而且每一项社保基金均是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

  与之相悖的是,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的缴存结余大幅增长。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

  “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非常大,其中,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将会随着老龄化的进程越来越大,除了通过延迟退休年龄进行缓解外,扩大资金渠道也很重要。不过,不管是针对个人还是企业,目前的缴费比例都已经很高,因此,将住房公积金向养老金转化是一个不错的思路。”8月17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对记者表示,作为住房改革的历史产物,绝大部分人不能从中受益,为此,没有住房需求的参保人可将其部分资金转给养老金。

  侧重补充养老保险

  “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但很多地方都存在被挪用的现象,与其这样,还不如将这部分资金更好地优化和利用。”8月17日,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对记者表示,从长远来看,不管是向养老保险还是向长期护理险等领域划转,住房公积金都是要动用的,毕竟,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余额相对较高,但受益群体比例相对较低。

  以北京为例,去年北京缴存1297.39亿元,同比增长13.8%,当年缴存人提走了920.6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1%。值得关注的是,超7成的提取额涉及的住房仅有10万余套,也就是说,惠及的房贷人数只有10万余人,而这样的数据已创了历史新高,而北京实际缴费职工达651.58万人,当年的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

  唐钧表示,目前,他正在为相关机构就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进行数据测算和草拟方案。

  不管是向职业年金还是向长期护理险进行互助,方向几乎都是完善补充养老保险领域,也就是说,未来将侧重补充养老制度的整合和发展。


微言评论

   一、住房公积金联姻养老保险!

   曾几何时,劳动微言君想大声疾呼:公积金,快醒醒吧,别再睡大觉啦!直至今日,劳动微言君想兴奋地说:公积金,别再抱怨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劳动微言君认为,此次探索的最大看点在于:打破社会保障体制的部门分割格局!此次探索无论效果如何,都将是一次大胆有益的尝试!

   此尝试,对于职工来说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其切身利益!对于普通职工来说,最揪心的莫过于,守着钱过紧日子!一方面是省吃俭用每月缴五险一金还担心养老金不高,另一方面却望钱兴叹,明明是自己的钱,是自己账户上的公积金,但就是用不了。

   此尝试,对于社会保障来说则有利于增强其统筹性。社会保障方面,目前也属于“九龙治水”格局:尽管五项社会保险都在人社部门,但其他部门掌握社会保障职能的较多,如住建部门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地方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会的职工互助医疗,民政部门的救助抚恤等。这一尝试则打破了部门藩篱、部门分割,立足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通盘考虑社会保障以增强社会保障的保障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在欣喜之余,劳动微言君将目光投向劳动争议领域,不禁想起一个问题:住房公积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目前的劳动争议实践,绝大多数地方都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争议排除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外。其理由有很多种,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的福利。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没有强制性。等等。

   劳动微言君妄自猜测,住房公积金争议之所以没有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主要源于两大因素:

   其一,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的示范性作用。

   “五险一金”的叫法可没白叫,都是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不是?但是在法律救济程序上,也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随着补缴社会保险费淡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视野:因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自然就不可能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了。

   其二,“九龙治水”格局的历史性影响。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方面客观存在的“九龙治水”格局,住房公积金一直由住建部门管理,自成一套独立运转体系,而养老等五项社会保险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直由人社部门管理。部门分而治之的格局,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属性;较大程度地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争议的维权路径!

   就保障属性而言,住房公积金与五项社会保险都是职工应当享有的保险福利待遇,都是职工基于劳动人事关系才能享有的保险福利待遇,没有本质差异。但实践中对两者的映象却差异较大:对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缴纳一般都有共识,都认为这是必须缴纳的,不缴纳是违法的;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却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童鞋们,看着是不是有点眼熟?和社会保险的要求是不是差不多,都是30日内应当去办理登记,都是应当缴纳。

   就维权路径而言,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投诉。只是和劳动纠纷的救济渠道不同,不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不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途径是根据登记和缴存两方面进行区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争议到底能不能纳入劳动争议呢?请各位亲尽管拍砖!待劳动微言君收集砖头后再与诸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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