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须知
(1)参保对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本县的所有城乡居民;本县域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就读的学生;与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县户籍居民 。
(2)参保时间: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15日,中途不办理补缴或退保手续,逾期未缴纳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缴费方式:1)、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2)、个人银行柜台现金缴费;3)、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收缴。
2.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2016年)
例1:某参保人员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15000元,其中政策范围外自理费用2000元,那么按照上述标准首次住院报销金额为:(15000-自理费用2000-起付线金额600)×75%=9300元。若是第二次住院:之前已剔除过起付线,报销金额为:(15000-自理费用2000)×75%=9750元。
例2:某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外省内三甲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15000元,其中政策范围外自理费用2000元,那么按照上述标准首次住院:【(15000-自理费用2000)-[(15000-自理费用2000)×15%]-起付线金额1000】×70%=7035元。若是二次住院:之前已剔除过起付线,报销金额为【(15000-自理费用2000)-[(15000-自理费用2000)×15%]】×70%=7735元
3.报销流程
(1)即付式:参保对象在浙江省内已信息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卡直接给予刷卡报销。
(2)后付式:在省内、省外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及住院证明,转外就医备案表(省外就医)、特病病历复印件(特病报销)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大社保服务站初审后,再由乡镇(街道)代理上报到县社保局审核结算科,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社保局从统筹基金专户中直接划拨到受益人社保卡账户。
(3)非正常疾病住院、意外伤害(中毒)须提供非正常疾病住院人员情况调查表、乡镇(街道)核查证明、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门诊病历等资料。
4.温馨提示
(1)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前,6月3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报销上年度的医疗费用。需经有关司法部门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期限不予报销。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省外就医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社保局核准备案,未按规定核准备案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3)每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4)格列卫等15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审批和报销根据浙人社【2015】11号和丽人社【2015】116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12333 682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