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如何算,上次小安在《小安课堂》有提及,但不够清晰,现在,我们再详细道来……
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近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给出了答案。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详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表 | ||||||||||||
风险行业 | 2015年工伤保险征缴基础数据 | 2015年基金支出(万元) | 原费率征缴测算 | 实际费率 | ||||||||
期末单位家数(户) | 平均参保人数(人) | 平均缴费工资(元) | 缴费基数总额(万元) | 参保人数所占比例 | 平均费率(%) | 原征缴收入(万元) | 基准费率(%) | 测算征缴收入(万元) | 无增减比例 | 当期结余(万元) | ||
合计 | 13437 | 313300 | 21203 | 86175 | 7089 | 0.63% | 6511 | 5423 | -17% | -1666 | ||
一类 | 1978 | 40209 | 3197 | 12856 | 12.83% | 0.52% | 802 | 0.20% | 309 | |||
二类 | 7269 | 110987 | 2793 | 30995 | 35.43% | 0.56% | 2083 | 0.40% | 1488 | |||
三类 | 786 | 33151 | 2495 | 8271 | 10.58% | 0.63% | 625 | 0.63% | 625 | |||
四类 | 1635 | 72148 | 2718 | 19610 | 23.03% | 0.68% | 1600 | 0.68% | 1600 | |||
五类 | 983 | 15695 | 2570 | 4033 | 5.00% | 0.68% | 329 | 0.68% | 329 | |||
六类 | 562 | 38850 | 2538 | 9859 | 12.40% | 0.83% | 982 | 0.83% | 982 | |||
七类 | 81 | 498 | 2461 | 123 | 0.16% | 0.88% | 13 | 0.88% | 13 | |||
八类 | 143 | 1762 | 2431 | 428 | 0.56% | 1.50% | 77 | 1.50% | 77 | |||
说明: | 将费率测算表各大类行业小计数据填入本表相应的栏目,并补充基金支出和累计结存数据,即可自动计算最终的分析结果,并得到直观的比较结论。 |
别以为就会计算啦,还有——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中的“杠杆”作用,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征缴。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统计时以每年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期,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参保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以上数据的计算,统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上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实际发生的收支台账为准。)
参保单位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一类行业的,可实行费率上浮;
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实行上下浮动费率。
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参保单位);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3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30%的参保单位);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参保单位);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参保单位)。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8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参保单位,不进行浮动。
2.参保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他浮动情形:
1.符合上述(三)、(四)下浮情形的参保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参保单位,可按上述本款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费率(期间社保机构计算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的时间段为准)。
《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清人社〔2013〕264号)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不适用本办法,按《清远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