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摘自青州人社局网站,文中公布的医疗定点机构不仅限于青州本地。
http://www.qzrsj.gov.cn/HTML/48/ArticleView48_1_1246.html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按照省、潍坊市统一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潍坊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的六统一管理。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三、居民医保政策的优越性是什么?
答:一是受益人群进一步扩大。将原不予报销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报销范围,为解决这部分人因伤致贫问题提供了保障。二是门诊慢性病病种进一步扩大。原新农合13种(类)、城镇居民14种门诊慢性病,居民医保增加至29种门诊慢性病。三是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执行潍坊市统一的药品目录,使目录内药品由1127种扩大到2360种,居民用药范围更广。
四、居民如何参加居民医保?
答:2016年我市居民医保设两个缴费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整户参保。于9月份开始由镇(街道)、村(居委会)集中时间统一收取。
本市户籍的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参保。需提供准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数,下同)。
无本市户籍的学前儿童首次参保,可提供父母一方本市居住证、房产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任一有效证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无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首次参保,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房产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任一有效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醒:适龄儿童一定要及时落户口、按时缴费,一旦错过缴费时段,该参保年度内将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缴费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办理落地参保?
答:缴费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身份证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签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辖区定点卫生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50%,参保人员在村级定点卫生所就诊,每次收取一般诊疗费6元,报销5元。每人每年最多报销450元。
(2)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档(130元)缴费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是: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起付线200元,第二次起付线100元,从第三次开始不再扣起付线,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扣起付线600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后,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扣起付线900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0%。青州市参保居民到潍坊市益都中心住院,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0%。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潍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扣除9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42%。参保人员转诊到潍坊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10%,再扣除9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60%。
二档(240元)缴费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是: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起付线200元,第二次起付线100元,从第三次开始不再扣起付线,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设起付线600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设起付线900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潍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扣除9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0%。参保人员转诊到潍坊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10%,再扣除9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0%。
特别提醒:2016年居民医保政策按潍坊公布后的标准执行。
七、普通门诊如何签约?
答: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应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进行签约,由签约医疗机构负责将签约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2015年度开始,系统默认将参保人员签约至交费地最近的一级医疗机构。
八、普通门诊如何改签?
答:参保人员如需更改签约的定点门诊,需在每年度1月份到原定点医疗机构解约后再与新选择的医疗机构签约,由签约医疗机构负责将签约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九、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青州市内经诊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青州市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一档(13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青州市的参保居民到潍坊益都中心医院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报青州市居民医保中心审核批准。
特别提醒:一档(13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益都中心医院除外)住院,报销比例为42%。
十、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青州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市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十一、转诊联网住院如何报销?
答:办理了转诊手续的联网参保病人住院,由参保人员家属携带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居民医保中心审批的《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备案表》到联网医院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住院费用在联网医院出院即报。截至目前山东省平台联网医院已达134家。
特别提醒: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报销。
十二、转诊非联网住院如何报销?
答:办理了转诊手续的非联网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后要在10日内带齐转诊单、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费用汇总清单(盖章)、住院发票(盖章)、诊断证明(盖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本、身份证、病人本人银行卡到市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报销。
特别提醒: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报销。
十三、2015年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几个病种?
答:《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原来的13种(类)增加到了29种,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自2015年8月1日起,将苯丙酮尿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十四、青州市能够鉴定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青州市人民医院、青州市中医院、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精神卫生中心等6家医疗机构作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鉴定医疗机构。
十五、如何办理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答:患有规定疾病的参保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各医疗机构(益都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荣军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居民医保办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手续:
(1)《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其中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等8种疾病,由申报医院每月组织体检,体检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于每月下旬报市居民医保中心,其他病种可随时申报,即时受理。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的,青州市居民医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130元)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240元)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十七、参保人员怎样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答:持病人身份证和1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居住地就近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选择定点医院,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十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苯丙酮尿症7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元),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阻塞性肺气肿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1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十九、居民医保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是什么?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潍坊市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医药费用超出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2%,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10%。目录范围内部分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2%。目录范围内高值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30%,部分高值耗材限价报销。
二十、潍坊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内住院期间院外检查化验费用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住院需到该医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化验时,由所住科室主管医生提出意见,填写《外院检查化验(医保)申请单》(向经办机构报送结算材料时,应附该申请单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经科主任审查,医院医保办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病情急需检查化验的,病人可先行检查化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由首诊医疗机构计入其住院医疗费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协议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化验项目及协议外检查化验费用,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二十一、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1.有近期住院病历,确诊为恶性肿瘤,适用放、化疗者;
2.有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将要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放、化疗方案。
(二)尿毒症透析
1.有慢性肾炎、肾盂肾炎等慢性肾脏病史,现在临床诊断为慢性肾功衰竭(尿毒症期)者;
2.化验提示:肌酐>707umol/l、血清尿素氮>24.4mmol/l。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
1.有器官移植手术史;
2.术后需长期使用抗排异药物。
(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有明确住院病历诊断并有相关体征及症状者;
2.血液及骨髓象检查结果支持慢性再障的诊断,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一般为三低一高(即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低,淋巴细胞高)。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一般无脾肿大;
(3)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巨核细胞应明显减少,骨髓小粒成份中应见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应作骨髓活检等检查);
(4)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5)能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五)血友病
1.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者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
2.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
3.凝血时间(试管法)重型延长,中型可正常,轻型、亚临床型正常。
4.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中重型明显延长,能被正常血浆及新鲜吸附血浆纠正。
5.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正常。
6.凝血酶元时间(PT)正常。
7.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
8.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六)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
1.主治医师及查体医师根据其病史、症状、体征等确诊为高血压。
2.必须合并心脏、肾脏、脑、眼等靶器官损害,至少具备其中一项:
(1)心脏:有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左心功能不全,心电图示有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图形;超声心动图示有心收缩、舒张功能异常;X线示有左心室扩大,肺淤血征象;
(2)肾脏:肾功能不全,血肌酐>177MMOL/L,尿素氮达到9MMOL/L;
(3)脑: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卒中及高血压脑病,颅脑CT示脑出血或脑梗塞、脑水肿征象:
(4)眼底病变:眼底视网膜动脉出血、渗出或严重狭窄。
3.根据医保定点医院查体的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七)Ⅰ、Ⅱ型糖尿病
1.必备条件:主治医师及查体医师根据其病史、症状、体征等诊断为糖尿病。
2.以下查体指标至少具备两项:①空腹血糖≥7.0mmol/L;②餐后2小时血糖≥11.0mmol/L;③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④糖耐量试验阳性;⑤胰岛素释放试验阳性。
3.特殊情况:主治医师及查体医师均诊断为糖尿病,但查体时各项指标均正常的,如果查看病历病史较长,且有并发症的可审核通过。
(八)活动性肺结核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病人X线检查肺部有结核病变或肺部无结核病变,痰结核菌检查(涂片、培养)阳性,不论治疗时间长短者;
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病人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活动性肺结核:
(1)X线检查肺部有渗出性病变、干酪性病变并周边渗出性病变、空洞、增殖性病变(血播型肺结核病),从未抗结核治疗过的病人;
(2)X线检查肺部有渗出性病变、干酪性病变并周边渗出性病变、空洞、增殖性病变(血播型肺结核病),正在进行规律抗结核治疗未完成规定疗程的病人;
(3)原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病人,正在进行规律抗结核治疗未完成规定疗程的病人,此次痰结核菌检查已阴性者;
(4)原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病人,初治病人抗结核治疗<5个月(复治病人抗结核治疗<6个月),中断治疗<2个月,此次痰结核菌检查已阴性者;
(5)X线检查肺部有渗出性病变、干酪性病变并周边渗出性病变、空洞、增殖性病变(血播型肺结核病),抗结核治疗<4个月,中段治疗<2个月者;
(6) 儿童X线检查肺部有“结核性”病变,痰涂片结核菌检查阴性,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
3.活动性肺结核住院强化治疗后,需长期门诊巩固治疗者。
(九)结核性胸膜炎
1.结核性胸膜炎住院治疗,胸水吸收后门诊巩固治疗者;
2.临床症状、体征符合结核性胸膜炎,胸片提示有胸腔积液,实验室检查提示:胸水查到结核菌,胸膜活检或胸腔镜发现结核病变;结核菌素实验强阳性者。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
1.病毒性肝炎确诊两年以上,乙肝五项或肝炎八项提示异常者;
2.ALT和AST反复或持续升高≥50U/L,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①血清白蛋白≤35g/l;②胆红素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③凝血酶原活动度≤70%;④胆碱脂酶<4500U/L;⑤B超:肝内回声增粗、肝脏或脾脏轻度肿大之一;⑥病理炎症3级以上,纤维化1-4期;
3.根据统一组织查体的医院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十一)支气管哮喘
1.症状:反复发作性喘息、咳嗽、呼吸困难,胸闷。每年有发作三次以上。
2.体征:缓解期查体可无阳性体征,发作时两肺闻及哮鸣音;肺部感染者可闻及湿啰音。持续严重发作者可有紫绀,甚至呼吸循环衰竭。
3.症状不典型(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性试验阳性;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增加15%以上,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最大呼吸流量(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4.根据医保定点医院查体的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十二)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
1.离申请日一年内因脑出血或脑梗塞住院,且有影像学诊断。
2.现在存有后遗症表现,对正常生活有影响者。如:肢体功能明显障碍(肌力Ⅳ-级及以下)、中枢性面舌瘫、言语功能障碍等。
(十三)银屑病
1.具备以下症状体征:
(1)原发损害为粟粒至绿豆大小淡红色丘疹,上覆多层银白色鳞屑,刮除后可见薄膜和点状出血现象。病程中皮损形态可有点滴状到钱币状再到地图状演变。边界清,常伴程度不等的瘙痒。
(2)皮损好发于头皮和四肢伸侧。头发上损害常致毛发成簇状外观,但不伴脱发。
(3)少数病例可累及睑缘、口唇、颊粘膜、龟头及包皮。
(4)甲板常呈点状凹陷,亦可变黄、增厚及指甲剥离。
(5)一般为冬重夏轻,常反复发作。
(6)组织病理有辅助诊断价值,示表皮角化不全,可见微脓疡形成,棘层肥厚,钉突规则地下伸,真皮乳头呈棒状,内有弯曲而扩张的毛细血管。
2.提供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及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3.根据医保定点医院查体的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十四)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1.必备条件:主治医师及查体医师根据其病史、症状、体征等诊断为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2.以下查体指标至少具备一项:①心脏彩色多普勒显示左心室肥大;②EF<55%;③心电图提示冠状动脉供血不足,ST段压低,T波平坦或倒置。
3.根据医保定点医院查体的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十五)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有吸烟、粉尘等高危因素史,临床症状,体征及肺功能检查等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胸部X线胸片或胸部CT检查符合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表现,并除外其他疾病。
3.肺功能检查时FEV1/FVC<70%
(十六)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
2.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 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关节炎;
5.有类风湿结节;
6.血清RF阳性;
7.X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符合以上7项中4项可诊断为RA(第1至4项病程至少持续6周)。
(十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肾衰竭期)
1.各种原发及继发性慢性肾脏损害,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肾功衰竭期);
2.血肌酐>300μmol/L以上,血尿素氮>9mmol/L。
(十八)重症肌无力
1.眼肌、延髓支配肌肉、呼吸肌、全身肌肉极易疲劳,早轻夕重。
2.可疑的骨骼肌疲劳试验阳性。
3.药物实验阳性。
4.重复电刺激受累肌肉的运动神经低频刺激(1~10 Hz,通常用3 Hz),或高频刺激(10 Hz以上),肌肉动作电位幅度很快地衰减l0%以上为阳性。
5.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阳性。
6.单纤维肌电图可见兴奋性传导延长或阻滞,相邻电位时间差(Jitter)值延长。
以上6项标准中,第l项为必备条件,其余5项为参考条件,必备条件加参考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十九)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
1.经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中级职称医师以上确诊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病变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精神病性抑郁症、恐怖症、焦虑症其中之一者;
2.在医保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系统治疗3个月以上或在门诊不间断治疗6个月以上者。
(二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1.符合ARA诊断标准,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脏器损害的中、重度病人。
ARA诊断标准:⑴颧颊部红斑;⑵盘状狼疮;⑶光敏感;⑷口腔溃疡;⑸非侵蚀性关节炎;⑹蛋白尿或尿细胞管型;⑺癫痫发作或精神病;⑻胸膜炎或心包炎;⑼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⑽抗ds-DNA抗体或抗Sm抗体或抗LE细胞梅度血清反应假阳性;⑾荧光抗核抗体阳性。(符合上述标准中的4项或4项以上方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
2.与SLE活动性相关的检验、抗核抗体谱、免疫病理其中一项检查阳性。
(二十一)多发性肌炎
1.典型对称性近端肌无力表现;
2.肌酶谱升高;
3.肌电图检查示肌原性损害;
4.肌活检异常。
(二十二)垂体瘤(催乳素瘤)
1.临床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症状与体征与诊断相符;
2.内分泌检查结果支持垂体瘤诊断;
3.影像学特别是MRI检查结果支持垂体瘤诊断;
4.病理学诊断与临床检查相符。
(二十三)帕金森氏病
1. 病人必须存在至少两个下列主征:静止性震颤、运动迟缓、齿轮样肌强直和姿势性反射障碍;
2. 病人的帕金森病症状和体征不是由于脑外伤、脑血管疾病、脑肿瘤、病毒感染、或其它已知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已知的药物和化学毒物所引起;
3. 病人必须没有下列体征:明显的核上性共视运动障碍、小脑征、核性发音障碍、体位性低血压(改变超过30mmHg以上)、锥体系损害以及肌萎缩等;
4.左旋多巴制剂试验有效。
(二十四)癫痫
1.有反复发作的病史,有住院病历,诊断明确;
2.脑电图检查有异常放电诊断;
3.颅脑CT或MR检查有癫痫病灶。
(二十五)风湿热
1.有主要表现:心脏炎、多关节炎、舞蹈病、环形红斑、皮下结节。
2.有次要表现:关节痛、发热、急性反应物(ESR、CRP)增高,P-R间期延长。
3.有前驱的链球菌感染证据:即咽拭子培养或快速链球菌抗原试验阳性,或链球菌抗体效价升高。
4.提供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及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二十六)肝硬化
1.乙肝肝硬化:①HBsAg阳性,伴或不伴有HBV-DNA阳性; ②肝功正常或异常; ③影像学检查(彩超、CT、MR、Fibroscan)具有肝硬化表现;④肝脏活检病理结果提示为肝硬化 ;⑤具备①、②,且出现上消化道出血、腹水等失代偿表现者。
2.丙肝肝硬化:①抗-HCV阳性,且HCV-RNA阳性;或抗-HCV阴性,但HCV-RNA阳性; ②肝功正常或异常; ③影像学检查(彩超、CT、MR、Fibroscan)具有肝硬化表现; ④肝脏活检病理结果提示为肝硬化; ⑤具备①、②,且出现上消化道出血、腹水等失代偿表现者。
3.其它原因所致肝硬化:①病毒指标阴性; ②肝功正常或异常;③影像学检查(彩超、CT、MR、Fibroscan)具有肝硬化表现 ;④肝脏活检病理结果提示为肝硬化 ;⑤具备①、②,且出现上消化道出血、腹水等失代偿表现者。
4.提供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及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二十七)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1.①抗-HCV阳性,且HCV-RNA阳性;或抗-HCV阴性,但HCV-RNA阳性;②肝功正常或异常。
2.提供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及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3.使用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PEG-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方案时,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复检:PEG-IFNα-2a(派罗欣)180μg,每周1次皮下注射,联合口服利巴韦林1 000mg/d,至12周时检测HCV RNA:①如HCV RNA下降幅度<2个对数级,则考虑停药;② 如HCV RNA定性检测为阴转,或低于定量法的最低检测限,继续治疗至48周;③如HCV RNA未转阴,但下降≥2个对数级,则继续治疗到24周。如24周时HCVRNA转阴,可继续治疗到48周;如果24周时仍未转阴,则停药观察。
4.根据医保定点医院查体的意见、查体结果及以往病历资料综合评价。
二十二、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实行两档缴费的市,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低档缴费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55%、45%。异地居住的,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低档缴费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60%、50%;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