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是什么?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范围?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7、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
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8、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9、什么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由统计部门发布,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行政区域或统筹地区全部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10、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明确归属个人权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金额。
11、什么是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指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的利率。
1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2014年10月1日(含)后(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实施。
(三)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14、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实行省、市、县级分别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六统一”是什么?
“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16、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7、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的,旨在为其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18、职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一致,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19、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致。
20、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2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但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2、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指缴费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后,根据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月份。
23、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经过清理确认后,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4、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
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享受待遇人员建立待遇发放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的应付待遇划入帐户,保证待遇享受人员的能够按时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