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来源:铜川人社作者:日期:2016-08-13

案例  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后驾校违法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驾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本案属于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驾校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同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该驾校如果已支付朱某赔偿金,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结论  所以, 朱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tongchuanhrss.gov.cn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2557372950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919-12333

  感谢您对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注和支持,若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铜川人社”或扫描二维码: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