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大突破:三类乡医可参加养老保险!

来源:颈腰康基层医疗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8-13

自从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至今,全国各地已经陆续解决了乡村医生退出(年满60周岁退出)的补偿政策,但补偿金额一般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400元左右,不足以维持生计。那么大家最期盼的就是我们这支队伍能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享受真正的退休金。

2016年打响乡村医生享受养老保险第一枪的就是新疆,今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无独有偶,8月4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类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第一类

第一类,按照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类

第二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三类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 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在分级诊疗的大政策导向下,为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信用不了多久全国乡村医生将都会有养老保险,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声明: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基层医疗资讯平台,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