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且具有哈巴河县城乡居民户籍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是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
三、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3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60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400元,补助金由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