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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大拇指被截1.5cm。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沈某也一直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14年,沈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要求公司就工伤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但这一要求被公司断然拒绝了。为此,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8万元。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说。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2014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工伤认定失败了。无奈之下,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故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法院认为:
因原告已明确
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故原告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故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
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法制网)谁也不愿意在工作中受伤,如果不幸出现了工伤,一定要记得及时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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