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今年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调整的?

来源:伤勿起作者:日期:2016-08-09

        今年4月1日起,本市已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最高将增加440元/月。


读者提问

        我是一名因工致残三级的工伤人员,每月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听说今年4月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了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不知道我的待遇是如何变动的?


小编来答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今年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2016年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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