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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就业证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去年5月份,一家科贸公司的香港母公司聘用了一名香港籍居民李某,委派到该科贸公司工作。李某与香港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公积金等福利。 可是,今年4月份,李某又以科贸公司与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提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是科贸公司为其办理的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科贸公司想知道, 就业证能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吗?
案件处理根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依法领取就业证的人员范围除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境外人员之外,还有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以及与境外或台、 港、 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所以,获取 “就业证” 仅仅是在境内从事劳动就业的行政许可。本案中,李某已经在香港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公积金等福利,与之相关的合同文件都可作为证据,只是这部分证据的形成都在境外,因此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 与境外或台、 港、 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