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范围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昆明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顺产:4000元;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剖宫产:6000元;产前检查:1000元。
一、生育险待遇享受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五)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
(九)生育保险待遇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其他
(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来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原参加统筹期间缴费,视同生育保险缴费。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中办理代扣,缴回市财政。
(三)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78号)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移交前未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原标准给予支付。
(四)职工领取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工资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五)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后缴费期限可连续计算。
(八)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足额补缴所欠的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