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为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类,按照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 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姚东)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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