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办事指南暨知识解答(七)

来源:衡水人社作者:日期:2016-08-06

二、社会保障

三十一、衡水市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

答:(一)城镇职工病种

1、脑血管疾病:(1)脑血栓形成后遗症(2)脑栓塞后遗症,(3)脑出血后遗症(4)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5)帕金森氏综合症

2、心血管疾病:(1)高血压Ⅲ期并发症(心、脑、眼、肾)(2)陈旧性心梗(3)慢性心力衰竭(4)心脏支架(5)心脏搭桥

3、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功能衰竭

4、代谢及营养性疾病:(1)糖尿病并发症(心、脑、眼、肾)(2)痛风

5、消化系统疾病:(1)重型溃疡性结肠炎(2)胃及十二指肠溃疡(3)慢性萎缩性胃炎

6、血液系统疾病:(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缓解期(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骨髓增生异常性综合征

7、免疫系统疾病:(1)系统性红斑狼疮(2)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3)强制性脊柱炎

 8、骨科疾病:(1)股骨头坏死(2)颈腰椎管狭窄

 9、周围血管疾病:(1)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营养障碍期和坏死期(2)动脉栓塞

 10、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

(二)城镇居民病种

1、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支架术后、起搏器安置、搭桥术后、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底并发症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的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型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2、恶性肿瘤、尿毒症、肝、肾移植后(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十二、衡水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怎么申报、享受待遇?

答:(一)门诊重症

首先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鉴定表》、《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鉴定表》,提交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支持诊断的检查报告,并按规定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诊断及意见,医院医保科盖章。然后申报人送市人社局医保科。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门诊慢性病

(1)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

1、患病的参保职工填写《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2、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3、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组织申报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人员进行体检。4、组织医学专家召开鉴定会。5、通知单位进行公示。6、认定合格的人员将发放专用证。7、用人单位集中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每年10月8日-31日报名,次年1月1日享受。

(2)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

1、患病的参保人员填写《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2、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3、组织医学专家召开鉴定会。4、进行公示。5、认定合格的人员将发放专用证。

办理时限:每年10月8日-31日报名,次年1月1日享受。

三十三、参保人员如何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院就医时,需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3日内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号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十四、没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如社保卡丢失未及时补办、新参保未取得社保卡的,住院3日内可使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在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可直接报销结算。

三十五、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确需转往本市之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填写《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原则上限定在京、津、石等地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危急需要转诊转院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出院前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而自行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十六、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学习培训或旅游度假时在异地突发疾病的,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探亲、学习培训或旅游度假等期间,突发疾病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诊治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十七、参保人员发生意外需在本地住院的,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意外情况需在本地住院治疗的,需如实向医生描述意外发生的经过,并如实填写《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因伤住院登记表》,在非工伤、无第三方事故责任人、不违反国家强制法令的情况下,可划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院结算。

三十八、在院期间如何办理外诊、外购、外治手续?

参保人员因所住定点医院条件所限,在不转院的情况下,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购药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并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十九、门诊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门诊手术是指一些可以在门诊进行的、相对安全、纯手术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的常规手术。施行门诊手术前在所住医院开具《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并到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施行。

四十、慢性病人员如何按《慢性病处方》购药?

已经确定“慢性病处方”的人员,可直接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医保卡上金额为零时,也须使用医保卡)。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线及个人负担的35%),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结算。

四十一、慢性病人员如何调整《慢性病处方》用药?

慢性病人员需调整处方用药时,需在就诊医院医保科领取《门诊慢性病处方变更申请表》,由接诊医师详细填写处方变更内容后,连同相关病历资料上报医保中心审核二科,原则上一个月变更一次。处方变更期间,慢性病人员购买新申请药品,须使用医保卡在所选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其费用由个人垫付,7月份和12月份的1-10日持医保专用发票到医保中心审核二科报销。

四十二、慢性病人员服用中草药有何规定?

慢性病人员只能在衡水市中医院或衡水市哈院购买治疗认定慢性病的中草药。在所选定点医院购买中草药,须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四十三、慢性病人员做哪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须事先审批?

慢性病人员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须事先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并在定点医院医保科盖章备案。未经备案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须备案的项目有:

彩超、CT、核磁等大型检查;

所认定慢性病门诊输液(只允许在定点医院门诊购药);

四十四、检查、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慢性病人员检查、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的1-10日,持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所需资料包括:

医保专用票据(盖章);

检查、化验报告单(可提供复印件);

相关门诊病历(针灸理疗、重症病相关费用等需提供);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个人留存联);

患者本人的中国银行存折(卡)账号(首次报销时提供)。

四十五、慢性病人员外出诊治购药有何规定?

慢性病人员外出诊治购药时,需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治、外购审批表》,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二科备案。转外地点原则上仅限转往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购药品剂量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十六、外诊、外治、外购费用如何报销?

转外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的1-10日到市医保中心审核二科报销。需提供资料有:

外地正规机打票据(盖章);

费用明细清单;

药品处方;

检查化验报告单、相关门诊病历(针灸理疗、重症病相关费用等需提供);

《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治、外购审批表》(个人留存联);

患者本人的中国银行存折(卡)账号(首次报销时提供)。

重症病

1、重症病患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就医购药的定点。如服用中草药,需到衡水市中医院或哈院购买。

2、重症病患者做以下项目须事先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填写《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并由定点医院医保科盖章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彩超、CT、核磁等特殊检查;

恶性肿瘤放化疗(一疗程审批一次);

尿毒症门诊透析(一季度审批一次);

肾移植使用抗排异药(一季度审批一次)。

3、因病情需外出诊治购药时,须事先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治、外购审批表》,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转外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重症病人员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每月的1-10日上报医疗费用。申报费用需提供资料:

医保专用票据(或外地正规机打票据)(盖章);

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或门诊费用明细),

检查、化验报告单(可提供复印件);

《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治、外购审批表》(个人留存联)

患者本人的中国银行存折(卡)账号(首次报销时提供)。

5、当年费用进入大额的患者,需将12月31日前发生的重症病门诊费用及时上报,报销时间不能晚于次年的1月30日,逾期大额医保不予支付。

四十七、慢性病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就医?

慢性病参保居民仅可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年度内不能更改。定点选定和更改仅在年度首次就医购药时确定。

四十八、居民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何规定?

参保居民经认定慢性疾病的购药费用由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60%,单病种支付限额2000元,2个病种支付限额2500元,3个及3个以上病种支付限额3000元。

四十九、慢性病参保居民如何报销?

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首次就诊,需持《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近期病历资料、社保卡等到申报时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建立门诊病历,由相关科室主治医师根据认定病种详细填写门诊病历、开具用药处方(一式两份,一份医保科备案,一份患者购药),并经科室主任签字确认。

参保居民将用药处方及门诊病历交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持处方在医院购药,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

首诊后用药处方没有变化的慢性病居民,可在定点医院直接抄方购药,购药费用直接结算。因病情发生变化,原有治疗方案需要调整时,需再次由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开具处方,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并到医院医保科备案。

慢性病参保居民服用中草药,只限定在哈院或中医院,每次购药需由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开具处方,科室主任签字,购药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五十、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范围?

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统一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超出此范围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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