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石市工伤保险细则》9月实施

来源:大冶本地生活作者:日期:2016-08-05


记者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新的《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将在今年9月正式实施,涉及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24.7万人。

据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并征求相关部门、部分企业单位以及省人社厅的意见和建议,市人社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等法律法规,对实施了12年的《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细则》。

新《细则》的适用范围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有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

新《细则》加强了各险种的衔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从源头上减少了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了重残人员权益。新《细则》还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由原来的“单赔”(即支付工伤待遇时扣除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进行补差)改为“双赔”(即享受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介绍,新《细则》完善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在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的工伤预防、事后的康复治理,有利于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让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新《细则》建立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提高基金支付效率,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考虑到大冶市、阳新县离市区较远,工伤人员来往不方便,新《细则》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权限以及前期体检委托当地人社行政部门。

新《细则》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报告经办机构。

(东楚晚报记者 阮瑞祺 实习生 刘雅婷 编辑 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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