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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身患疾病参保人员医疗支出负担,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9]117号)精神,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实施条件的县(市、区),按规定对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疾病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哪些费用可以进行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2015年度发生的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药费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二次补偿的标准为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和大型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达到2000元以上的,2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0%。
陈先生参加了我县的职工医保,2015年患病住院花费6万元,医保基金已经报销4.2万元,其中自费和超限价费用0.2万元,二次补偿个人负担部分为6-4.2-0.2=1.6万元,减去5000元基数,陈先生此次还有1.1万元可进行二次补偿,其计算方法为5000×50%+6000×60%=6100元。
请以下人员尽快到县医保局办理二次补偿申报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办理地点:寻乌县医保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
联系电话:2831270
注:表中信息与现场审核信息不符的,以医保局现场审核数据为准。
内容摘自寻乌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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