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生效
8月1日起,修订完善后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开始生效。该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更多保障,同时,也对企业有多项利好。下面让小编带大家具体来看一下~ 进一步明确加班工资基数的认定 ▪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基数▪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作为加班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月工资的,以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对试用期的工资设置严格的下限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正常出勤工作的,那么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计件定额」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 所谓“计件定额”是指在计件工资制度中,用于衡量员工工作量的基本标准。这个标准以后不能由单位自己设定,而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沟通后确认。 对妇女节、青年节等特殊假期的工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在节日当天参加社会庆祝活动的,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工资,而不视为加班▪如果节日当天是双休日,公司又安排员工工作的,就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明确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新办法取消了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这个概念,以后计算员工日工资的时候,直接用员工月工资除以21.75就可以了 对于因传染病防控而被强制隔离的员工,企业仍然要支付工资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以后在类似非典、禽流感等特殊传染病防控期间,如果员工被卫生部门强制隔离了,在隔离期间,公司仍然要照常支付工资 取消拖欠工资的25%「滞纳金」,增加了50%-100%的「滞纳金」 ▪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劳动监察接到举报查实后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如公司未在劳动监察规定的期限支付的话,就需要承担50%-100%的“滞纳金”了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并恢复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承担诉讼期间的工资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最终胜诉并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支付员工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当然,如果员工原来的劳动岗位已经不存在,客观上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只要未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即使公司败诉了,也不需要承担诉讼期间的工资 拓宽了员工被侵权的救济途径 员工被公司侵权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救济:▫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投诉▫举报
对于员工来说,新办法的实施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1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新办法规定:劳资双方可约定小时工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新办法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4 新办法新增管制缓刑期间、隔离观察期间、调解期间等「应支付」工资的3种情形。同时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5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工资。 文章转载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