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说的好有道理的样子啊~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定为工伤了。可保障局非是不赔呢~
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了刘某两个简单的小问题。Q&A保障局:你是在哪被打的啊?刘某:工地上的宿舍。保障局:你什么时候被打的啊?刘某:2015年10月1日23时左右。呵呵,才不是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问完刘某这两个问题之后坚定了不认定刘某是工伤的决心。刘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认为自己是工伤,但是该规定只是规范性的文件,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键证据还有重大疑点除了保障局提出刘某所依据的法规没有法律效力之外,刘某原单位也说了话。他们讲,刘某所提供的证据“10月1日刘某受伤事件经过说明书”的签名,与其诉状、护照上的签名明显不符,涉嫌伪造。
如果认定是工伤的话,原单位也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但刘某是遭受不明原因的暴力袭击,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这个黑锅单位也不想背。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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