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医疗
2011-2012年: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合理且必要的公费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013-2015年: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合理且必要的公费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意外伤残
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
【三】意外身故
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