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了不得超过12%的“天花板”。例如,天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何确定为12%?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对于过去缴纳比例超过12%的公司,新政实施后员工到手工资看似变多,但员工总福利实则变少。当公积金存款账户变少之后,不仅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还影响信用贷款额度,增加购房者或潜在购房者后期的还贷压力。除了买房之外,以租房等形式按季度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也会相应减少。
不过,新政主要针对于那些国企以及那些缴纳高额公积金的企业,因为对于一般企业的员工来说,政策改革大多不受影响。
我国最早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累计缴存者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圆了住房梦。
但是,随着此次政策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免让很多人担忧个别企业借此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进而影响员工正常贷款。
对此,有专家建议:国家有必要出台细则,对困难企业的标准进行界定,并明确困难企业缓缴后职工贷款、提取是否受影响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后予以补充,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