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病人报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城镇个体业主等,符合青岛市人社局核准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病人住院须知
1.病人门诊就诊结束,如需住院继续治疗,医生开出电子住院证、病人到住院协调中心办理登记,床位确定好后。病人持“社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刷卡、联网登记。按市社保局管理规定当日住院未能上网刷卡的病人,自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三天内刷卡联网,否则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病人全部承担(新农合病人可参照执行)。
2.在办理住院时,病人应详细填写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按医生填写的住院押金額,到住院收款处交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工伤病人请出示“工伤认定书”,生育人员请出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
3.办完住院手续后,持腕带,门诊病历等资料、身份证到相关科室住院。
4.按照市社保局管理规定,病房护士必须核准住院病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入住,防止冒名顶替。
5.省内参保人员住院,需要在当地办理转诊手续,先垫付现金,待出院结算时出示“转诊证明”,按照规定结算。
6.按照市社保局管理规定,城镇居民住院必须到社区办理转诊,否则住院费用无法报销。
三.参保病人出院须知
1.参保病人出院时,病人或家属到护士站领取出院记录单,带上“社保卡”、预交金单到住院收费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2.在急诊室留观转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病人或家属到护士站领取出院记录单,带好“社保卡”、“医卡通”到住院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工作人员按急诊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合并住院费用,再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到住院收费处窗口办理结算(工伤病人请出示“工伤认定书”,生育人员请出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
3.办完出院结算,领取急诊报销费用,返回病房护士站,由护士核准结算费用后,接病人出院。
四、急诊费用报销须知
1.参保病人由急诊观察直接转为住院治疗的,可与本次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2.病人需在出院结算前携带“社保卡”、“医卡通”、急诊病历、门诊收据,到住院大厅“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按市社保局管理规定,办理出院结算后,不再给予报销急诊费用。
3.急诊报销不包括在急诊观察室门诊输液患者。
4.因急诊留观未能住院的病人,其连续留观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死亡者除外),可携带“社保卡”、“医卡通”、急诊病历及门诊收据、检查、检验报告单,到门诊负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
五、外伤审批须知
1.当参保病人发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或在急诊室治疗时,首先到住院处大厅“医保窗口”领取“意外伤害审批表”,由所住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科主任签字,到住院处办理联网登记。
2.市社保局联网审批未通过时,需由病人或家属填写“病情突发事由证明”,合并“意外伤害审批表”到医保办盖章,然后到市社保局审批。
3.因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为“单方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纳入报销范围。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属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