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
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我市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配月数为17个月,达不到25个月以上,故继续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汉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规定。
三、生育保险
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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