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

来源:青岛12333作者:日期:2016-08-03


案情简介

姜某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1992年,自2010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4日,该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载明姜某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未出勤,该期间未扣工资。该公司称,姜某上述期间是口头请事假,亦未扣其工资,依据相关规定,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姜某对考勤记录上的出勤时间和工资发放明细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该期间缺勤系口头请事假,称该期间其因发生工伤,公司安排其在家休息,且公司有制度,请事假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

  姜某并提交了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按请假规定执行,方可休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按事假天数*日工资扣除工资(计件工资制人员,按照20元/天扣除)……”。该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11年4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姜某未出勤,未扣工资。该公司主张姜某该期间系口头请事假,且公司未扣工资,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姜某请事假,而姜某提交的、该公司无异议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请事假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该证据足以否定该公司的辩称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注:

 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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