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月征收

来源:西安人力资源服务作者:日期:2016-08-03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近日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指出,从今年6月起,对未按1.5%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另外,对注册时间在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将实施免征保障金。

    《办法》要求,保障金应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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