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实际上是给B托运部干活时受的伤,因为A托运部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便好心配合陈某做了工伤认定。陈某据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这是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2012年12月,陈某到义乌A托运部从事装车一职。双方约定陈某的工资为8000元每月。2014年6月26日13时许,陈某在货车上码货,铲车送货时把货物拉倒,货物积压在申请人身上导致其摔到地面双脚受伤。陈某受伤后到义乌市中心医院就诊,前后共住院30天。2014年9月5日,陈某所受伤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
乍看之下,这就是一件很普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便立马受理了陈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便为其向义乌市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在开庭当天,发生了令办案律师和仲裁员都感到匪夷所思的一幕:被申请人A托运部在庭上提出仲裁申请人陈某不是其员工,实际上陈某早在2013年就离开A托运部转在B托运部从事装卸工的工作。而陈某受伤后的当天是B托运部将陈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陈某本人对此也未否认。陈某实际上是给B托运部干活时受的伤,却和A托运部做了工伤认定!
经过仲裁员的仔细询问发现,原来当初陈某离开A托运部时A托运部一直在为陈某交纳工伤保险,而陈某在受伤后听从了其他专业人员的建议找A托运部协商认定工伤的事宜。由于陈某先前在A托运部工作了几年双方关系不错,且托运部负责人刘某想反正保过工伤保险,国家会对陈某进行赔付,遂好心帮忙伪造了用工证明和陈某一起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保险除了社保经办机构赔付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部分赔付义务。A托运部因陈某并非其员工,如果不道出实情自己就要出钱赔陈某,遂在庭审中如实作了陈述。
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用工关系为前提条件。因陈某实际不在A托运部工作,A托运部却出具了陈某系本公司员工并加盖公章的用工证明,最终使得陈某的工伤得以顺利的认定。本案A托运部和陈某是典型的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保部门责令退还并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义乌市劳动仲裁院依法对本案终止审理,因工伤认定主体存疑,将本案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后撤销了陈某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且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或将是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