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此背景下,海南作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
一是条例对参保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删除有关“事企差”待遇的规定。
二是适应全国统筹的改革方向,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遗属待遇等内容,原则规定按国家政策(含即将出台的)执行。
三是强化征缴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授权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分灶”吃饭
将有20余万编内人员退出参保范围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海南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
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出”相对应,条例删除有关“事企差”弥补办法的规定。对于少数尚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仍将继续按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
据介绍,过去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领的多,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分灶吃饭”,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省循国规
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全国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全国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且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而按照海南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事实上,1997年国务院就已下文不再停留一次性增发政策,海南采取逐步取消办法化解待遇落差大的问题,1999年时规定对1998年后参保人员“退保”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实行一次性增发政策,但保留对1997年以前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性增发政策。2008年起海南又将每缴费1年的一次性增发标准由3—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大幅减少为1个月的额度,直至本次条例修改取消了一次性增发政策,以适应全国统筹推进、制度趋向统一的要求。
目前,海南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一是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趸补),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加强征缴
社保经办机构被正式赋予稽查、处罚等权责
这次条例修改,通过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不需要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就可以直接对缴费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修改,针对海南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现实,首次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海南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09.94万人(其中在职156.87万人、离退休53.07万人),基金规模愈百亿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记录参保人员的各类数据,同时,也内化、固化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策的现实管理载体。
记者获悉,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省本级、海口、三亚、其他市县各有一个,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制约了全省社保经办管理效率的提高,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也不利于加强监管防控。目前,省人社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
海口医保个人账户改存至社保卡
原医疗卡中余额仍可使用
自7月起,海口启动社保卡发放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截至7月31日,海口已有近26万参保人社保卡启动该功能。
医保个人账户是指由参保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按照参保人员的工作状态、年龄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划入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发生疾病时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海口从7月起使用社保卡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目前已有258057参保人员通过社保卡发放。
海口市社保局提醒,为确保参保人能及时领取医保个人账户,未申办社保卡人员请及时申领;已领取社保卡未激活参保人,尽快持社保卡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各营业网点激活,社保局将陆续把所有参保人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到社保卡里。原医疗IC卡、医疗借记卡中余额仍可以继续使用,医疗IC卡、医疗借记卡的余额不能自动转移至社保卡。
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此背景下,海南作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