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少前往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逐月还商贷的市民却碰了一鼻子灰,被告知不可以逐月提取。原来,由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台此项政策前没有告知省级机关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此省级机关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提前改造完善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实施逐月还商贷的政策,而是采取报销制方式,来保证省、市公积金政策一致性。
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政策何时能真正实现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消息,称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拟于今年9月底正式上线。该系统新增了跨省市委托逐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功能。 届时,省级机关不仅可以实现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而且还可以实现委托逐月提取偿还跨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政策我们需要关注。
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7月15日,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办发布通知,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基数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1.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